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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119/2025-00018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管委会
成文日期 2025-02-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文号 温海经〔2025〕13号
有效性 有效
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2-26 08:49 来源: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管理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部门、街道、直属企事业单位:

《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2月8日


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

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为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投资企业在我区集聚,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对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温州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温政办〔2021〕73号)等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定义。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科创基金)是指由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海经区管委会)批准设立,并按专业化、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引导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海经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产业领域的投资,重点对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科技企业实施投资,并提供高水平的创业指导及配套服务,助推中小微科技企业快速成长,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我区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优化升级。

第二条 科技企业阶段划分标准。本办法所称种子期科技企业是指产品尚处于酝酿和发明阶段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仅有原型产品或概念,没有或很少销售收入。

本办法所称初创期科技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或具有商业模式创新等非上市企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原则上企业在职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2.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已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放宽至1亿元。

本办法所称成长期科技企业,是指符合相关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规定的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原则上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2亿元。

第三条 基金设立规模和资金来源。科创基金规划总规模10亿元,海经区财政局根据财政状况和科创基金投资进度分期出资,并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管理。资金来源为区财政拨款、基金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国家或省级资金补助、其他资金等。

第四条 运作原则。科创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杠杆放大、风险可控”的原则进行运作,依据相关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

1.政府引导。灵活高效地发挥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调控职能,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创新创业、新兴产业发展领域,推动实现政策导向和目标。

2.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科创基金主要通过投资子基金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方向。子基金的日常管理、项目投资、投后管理等工作由专业的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

3.杠杆放大。科创基金要建立对社会资本的多元化激励机制,在子基金层面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

4.风险可控。对科创基金参股子基金决策、基金管理机构治理、资金监管等方面进行规范,建立科创基金绩效考核制度,防范资金运作风险。

5.海经区科创基金根据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发展的实际,可与各级政府科创基金共同设立基金。

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组织架构。海经区管委会设立科创基金管理委员会(下称基金管委会),作为科创基金重大投资事项决策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决策。基金管委会主任由海经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担任,基金管委会副主任由海经区管委会分管科技部门的副主任担任,成员包括发改部门、财政部门、经信部门、科技部门、招商部门、市监部门、产发集团公司等。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下称管委办)设在海经区科技部门,负责基金管委会日常工作。

区财政部门代表海经区管委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由产发集团下属温州瓯江口产投自有资金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产投公司)受托作为科创基金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科创基金的管理和运营。

第六条 基金管委会职责。基金管委会经海经区管委会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1.审定与科创基金管理办法相关的操作细则、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等投资经营管理制度。

2.审定股权退出、激励政策兑现等方案。审议阶段参股、参建基金的投资等方案,并报海经区管委会办公会议核准。

3.审定科创基金绩效评价结果及应用方案。

4.审议科创基金建设管理中出现的其他重大事项及海经区管委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基金管委办职责。科技部门作为科创基金业务主管部门履行相关职责,同时履行管委办职责。具体职责如下:

1.会同产发集团、产投公司拟订科创基金管理办法相关的操作细则、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等投资经营管理制度,并报基金管委会审议。

2.作为基金管委会日常事务的牵头、召集和执行部门,负责落实基金管委会决议,并视需要以管委办名义(科技部门代章)对外发布基金管委会议定事项和公开文件,以及委派人员列席产投公司有关科创基金的投资决策会议。

3.负责审查科创基金遴选方案以及投资、退出、激励政策兑现等方案,并接受相关协议的备案。

4.负责对产投公司有关科创基金年度运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5.协调相关部门和产业园区,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6.海经区管委会或基金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产发集团主要职责。

1.牵头负责科创基金法人主体组建、资金安排等相关事宜,科创基金以基金法人主体注册资本金形式存续。

2.配合管委办拟定科创基金管理办法相关的操作细则、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等投资经营管理制度。

3.参与投资管理有关程序,并对产投公司进行监督指导。

第九条 基金管委会其他成员单位职责。基金管委会其他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职责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1.在科创基金遴选方案制定时,向产投公司提供适合于子基金投资的项目需求清单。

2.配合做好项目投资的对接服务,协助管委办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3.海经区管委会或基金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产投公司主要职责。产投公司作为科创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按照产投公司章程和子基金合伙协议等相关约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拟订科创基金管理办法相关的操作细则、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等投资经营管理制度。

2.拟订科创基金遴选方案报管委办初审,并提请基金管委会审定。负责落实基金管委会相关决议,依照本办法及相关操作细则开展设立子基金投资等的具体投资及投后管理工作。

3.按照国家发改委要求,组织子基金开展信用登记。

4.对子基金运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向管委办报告子基金运作情况,发生影响科创基金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报送。

5.协助协调相关部门和产业园区,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6.接受科创基金年度绩效评价。

7.基金管委会、科技部门、产发集团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投资方式和要求

第十一条 投资方式。科创基金主要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参建基金等两种方式。

第十二条 基金投资基本要求。子基金进行投资时还应遵循下列原则:

1.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2.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20%;

3.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第十三条 子基金设立要求。科创基金主要通过设立子基金的形式进行股权投资。子基金法律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科创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子基金架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基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2.出资比例:科创基金对单个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50%。

3.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限包括投资期、退出期等,原则上不超过8年(含)。其中投资期不超过4年(含)、退出期不超过4年(含),经基金管委会批准后延长期不超过2年(含)。

4.投资领域:子基金主要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及高端服务业等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领域。

5.返投比例:投资于海经区注册企业的资金不低于科创基金出资额的1倍。以下情形可将子基金投资于海经区以外的被投企业的投资额或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海经区注册企业的投资额计算为子基金投资于海经区注册企业的资金金额,具体包括:

(1)子基金存续期内,海经区以外的被投企业注册地迁往海经区的,按基金实际投资额1.5倍计算;

(2)子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于海经区区级及以上领军型人才创业项目(人才应为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最大自然人股东,同时项目核心技术为人才原创)和区级及以上高水平创新团队项目的按基金实际投资额1.5倍计算;

(3)子基金存续期内,海经区以外的被投企业被海经区内注册企业收购(限于持股比例大于50%的收购)的,按基金实际投资额计算;

(4)子基金存续期内,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到海经区注册企业的,或海经区以外被投企业注册地迁往海经区的,或海经区以外被投企业被海经区内注册企业收购(限于持股比例大于50%的收购)的,按基金实际投资额计算;

(5)子基金存续期内,海经区以外的被投企业在海经区设立子公司的,按子公司在海经区实际投资额(具体以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计算,但最高不超过子基金的投资额;

(6)其他经基金管委会批准同意的情形。

以上所指的海经区以外被投企业应不属于自认定之日前2年从海经区迁移出去的企业,而且被投企业注册地迁往海经区或在海经区设立子公司的,5年内迁出海经区的则不计入上述所指的返投金额内。

6.投资阶段:鼓励聚焦投早投小投长期,子基金投资于海经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资金额不低于科创基金实缴出资额的0.5倍。

7.管理费用:科创基金原则上按照市场惯例对管理费征收标准进行谈判,且子基金对科创基金征收管理费的标准不得高于该子基金其他出资人。管理费已含子基金的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费用、项目尽职调查费用、托管费用等。投资期内子基金管理机构每年按基金实缴出资总额最高不超过实缴金额2.5%的比例征收;退出期内按子基金未退出项目投资本金不超过1%的比例征收,延长期内无管理费。

8.子基金注册地址:海经区公开遴选管理机构设立的子基金原则上应注册在海经区。

第十四条 参建基金要求。参建基金主要与国家、省级、市级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主导的产业基金及其下设的母基金合作,联合其他产业基金、社会资本、金融资本等共同参建母基金或子基金,助推我区融入国家、省、市重大战略部署,海经区科创基金对参建基金的出资额一般不超过基金规模的30%。

对与优质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合作或者对我区科创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提升作用的设立基金、参建基金投资,经海经区管委会审定后,可不受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规模、出资比例及返投倍数等限制。

第十五条 合作机构要求。发起设立、管理科技创投子基金、参建基金的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其他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管理人员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三)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服务;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机构(包括管理团队以骨干身份共同累计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2亿元,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认缴出资额一般不低于基金总规模1%,其关联方在基金中有出资的,可降低至0.5%,但合计不低于1%;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某一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相关主体,或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主体的相关主体,或与该主体受到同一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相关主体。

第四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十六条 设立子基金程序。科创基金设立子基金运作程序如下:

1.公开征集。产投公司按照基金管委会批准的遴选方案,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科创基金申报指南。科创基金政策规定、申报指南、工作流程、工作动态应当统一在海经区管委会官网显著位置上发布。拟申请的子基金申请机构根据要求,编制子基金设立方案向产投公司进行申报。产投公司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申请方案进行预审。

2.尽职调查。产投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通过预审的子基金申请机构、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3.专家评审。在尽职调查报告基础上,产投公司对子基金设立方案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专家对申报方案提出独立的专家评审意见。

4.投资决策。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产投公司制定投资方案,经产发集团初审,报管委办审核后提请基金管委会审议,经基金管委会审议通过项目由产投公司提请海经区管委会办公会议核准。

5.社会公示。产投公司对海经区管委会核准的拟投资子基金设立方案(包括子基金申请机构或管理机构、子基金名称、子基金规模、科创基金出资额及出资比例等内容)在海经区管委会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启动相关调查程序,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结论。

6.法律文件的签署和资金拨付。社会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不影响子基金设立的,产投公司应当及时开展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各项法律文件的起草、谈判、签署、资金拨付等工作,最终签署的文本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管委办备案。

7.投后管理及退出。产投公司负责按照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开展投后管理,办理投资回收与退出等工作。

第十七条 参建基金程序。产投公司征询科技部门意见后,草拟基金参建方案、报批及协调投后事项等事宜,组建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参建背景、出资结构、投资领域、存续期限、管理机构、收益分配等内容。产投公司对组建方案提出初步意见,管委办初审后,报基金管委会审议。经基金管委会审议同意参建的基金,报海经区管委会办公会议核准。

第十八条 签署章程或协议时间要求。子基金设立方案经批准后达6个月,仍未签署相关投资的章程或合伙协议,产投公司应在1个月内及时向管委办报送终止投资情况。如遇特殊情况,经管委办同意予以延期一次,时间不超过6个月。

第五章 投资退出和终止

第十九条 科创基金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具体退出期限、退出条件、退出方式。需按未约定方式退出的,由产投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提出退出方案,经基金管委会批准后,由产投公司具体办理退出事宜。

第二十条 子基金各出资人原则上应当按照“同股同权、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要求,明确约定收益和亏损负担方式。子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人共同承担,科创基金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部分按照出资人在子基金中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六章 激励机制

第二十二条 母基金管理费。产投公司每年按实际投资金额0.8%的比例收取管理费,从到位资金中扣除,管理费主要用于投资管理、股权退出、日常运营等业务支出与劳务支出。开展合作单位尽职调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等与第三方合作产生的费用支出在基金账户中专项列支。

第二十三条 退出让利机制。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科创基金可适当让利。让利的对象包括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让利比例应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或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签订的其他书面协议中明确规定。

1.清算前的让利机制。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指定的子基金其他出资人自科创基金自首期实缴之日起4年内(含4年)购买科创基金在子基金中股权(份额),且子基金对外投资达到实收资本80%、投资符合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转让价格按科创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

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指定的子基金其他出资人自科创基金自首期实缴之日起4年后购买科创基金在子基金中股权(份额),且子基金对外投资达到实收资本80%、投资符合本管理办法的,转让价格按科创基金原始投资额与科创基金出资后的第5年起按照转让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减资退出参照执行。不满整年按实际天数除以365天折算。

子基金出资人之外的其他投资者购买科创基金在子基金中股权(份额)的,按上述转让价格为底价,以公开竞价方式进行转让。上述转让均以子基金管理机构提出让利申请日为基准日。

2.清算后的让利机制。子基金到期清算时,投资符合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且科创基金收回全部实缴出资本金及按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获得归属于科创基金收益的前提下,再按如下比例进行让利,但最高让利金额不超过科创基金从子基金获得的全部收益。具体让利方案为:①若子基金返投金额达到科创基金实缴出资金额的150%(含)至175%(含),按科创基金在该子基金全部收益的40%比例让利;②若子基金返投金额达到科创基金实缴出资金额的175%至200%(含),按科创基金在该子基金全部收益的60%比例让利;③若子基金返投金额达到科创基金实缴出资金额的200%以上,按科创基金在该子基金全部收益的80%比例让利。

第二十四条 让利兑现程序。科创基金让利兑现程序如下:

1.申请:满足条件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可向产投公司提出让利申请。

2.审核:产投公司接到子基金管理机构的让利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提交管委办,管委办应在接到审核意见后30个工作日内复核。

3.公示:管委办复核后5个工作日内,产投公司对拟采取的子基金让利事项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启动相关调查程序,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结论。

4.执行:社会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不影响政策兑现的,由产投公司5个工作日内执行让利。

第二十五条 到位资金管理。基金法人主体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的费用和奖励等。基金法人主体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分配,全额留存基金法人主体用于滚动投资,基金管委会或海经区管委会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六条 募资及增资要求。科创基金申报方案由子基金申请机构负责提交。申请新设立子基金的,子基金申请机构在提交基金申报方案时,应当至少已经确认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30%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的出资承诺函、出资能力证明等材料;申请科创基金增资的子基金注册时间不超过12个月(自子基金注册之日起至科创基金受理其申请之日止),同时应当提供子基金现有全体出资人同意申请科创基金出资且以平价增资并豁免科创基金罚息及同意科创基金享有子基金已投资项目收益(如有)的合伙人会议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第二十七条 优先支持对象。科创基金重点支持有行业或产业经验及背景的管理机构,对于在此领域有出色投资记录,行业排名在前50名的机构(具体参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或清科、投中等第三方知名机构发布的相关行业排名)及温州本土的管理机构所申请的子基金优先考虑支持。

第二十八条 母基金末位出资要求。科创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须在子基金完成注册手续后,按其他出资人的出资到位比例,原则上予以末位出资到位。若其他出资人的出资额未在所签署的法律文件中约定的期限内到位,则科创基金管理机构有权根据所签署的法律文件不予出资。

第二十九条 子基金监管要求。产投公司应委派一名代表作为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观察员,列席投委会会议,行使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的权利。

第三十条 回收资金和闲置资金要求。子基金存续期内,投资回收资金不得再用于对外投资,子基金的闲置资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

第三十一条 禁止事项。科创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理财产品、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或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3.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4.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6.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7.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8.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亦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信息报送要求。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子基金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应于重大事项发生后10日内向产投公司进行披露。子基金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产投公司提交上季度子基金业务运作报告;并在每个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产投公司提交上年度子基金运营报告、经审计的子基金财务报告和银行托管报告,产投公司视工作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进行审计。

第三十三条 提前退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产投公司向管委办报告并获批准后要求科创基金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应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科创基金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计算,但原则上不得低于科创基金实缴出资本金及按银行活期存款计算的利息之和,因科创基金退出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承担(若子基金管理机构与子基金申请机构不一致,则由子基金申请机构与子基金管理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1.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投资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2.合伙协议签署超过6个月(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完成注册设立的;自子基金注册设立之日起1年内未完成子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相关备案手续,并开展投资业务的(以子基金实际出资为准);

3.科创基金出资拨付至子基金账户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一年的;

4.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及合伙协议约定的;

5.子基金运营有违法违规行为并被依法查处的;

6.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且未经子基金相关权力机构审议通过的。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1)子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2)子基金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半数以上发生变化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章程或协议条款要求。本办法规范子基金及其运作的相关条款,均应当包含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协议中。

第八章 考核监督和容错机制

第三十五条 年度绩效考核要求。管委办每年组织对科技创投基金进行绩效考核,对科创基金投资运作情况、社会资金放大作用、创新创业带动效果等情况进行评估,绩效考核方案由管委办会同产发集团、产投公司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受托管理机构信息报送要求。产投公司向管委办定期报告科创基金及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接受管委办对科创基金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十七条 绩效评价要求。对科创基金的绩效评价坚持从整体效能出发,对科创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不对单只子基金或单个投资项目的盈亏进行绩效考核。

第三十八条 尽职免责要求。对科创基金管理坚持保护改革、鼓励探索、宽容失误、纠正偏差的容错纠错机制。要遵循市场运作规律,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投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的,不作为追责依据,不追究相关机构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上述尽职免责的规定:1.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国资监管制度的禁止性规定。2.不符合科创基金的投资方向和要求,未按有关政府投资基金的精神和管理办法,推动科创基金高质量发展。3.不符合规定决策程序,未经过充分论证和尽职调查,未严格遵循投资决策程序,存在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4.谋取个人私利,假公济私为自己、他人或者其他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明知故犯或者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5.对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中出现的失误,未主动及时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未有效阻止危害结果扩大。6.正常情况下未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民主决策程序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5日起实施。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海经区科技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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