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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81/2025-00020
组配分类 欧宝(中国)官网 发布机构 市监分局
成文日期 2025-02-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hc002期)
时间: 2025-02-27 12:14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管理委 字号:[ ]

        将本期处置完毕的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沙塘农贸市场肖立胜水产摊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黄鳝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19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对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沙塘农贸市场肖立胜水产摊销售的黄鳝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12月11日,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对上述黄鳝出具了检验报告(No:20240313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防控情况

        2024年11月18日,当事人从瑞安市一马水产经营部购进2.05kg黄鳝,采购价68元/kg,实付140元。上述黄鳝当事人在农贸市场摊位上标价120元/kg待售。截至案发时,上述黄鳝均被抽样检验人员全部采购用以食品检验,销售金额共264元,故违法所得264元。案发后本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同时,我局于2025年02月11日,将案件线索移送给黄鳝供货商的管辖单位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黄鳝,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培氟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其行为已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兽药残留超标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264元;2.罚款6000元,上缴财政。

        (四)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

        原因:采购时未履行进货查验货制度,未索取该批次检验合格报告。

 

        整改情况:完善进货查验货制度,对不能提供合法供货渠道及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的产品一律杜绝购进。

 

        二、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沙滩农贸市场阿山水产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黄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19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沙塘农贸市场阿山水产摊销售的小黄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12月10日,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对上述小黄鱼出具了检验报告(No:202403149),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防控情况

        2024年11月17日,当事人从龙湾永中沙中村的马路市场购进6.5kg小黄鱼,采购价50元/kg,金额325元。上述小黄鱼当事人于农贸市场摊位上标价70元/kg待售。截至案发时,上述小黄鱼已售罄,销售金额共455元,故违法所得455元。 案发后本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小黄鱼,经检验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其行为已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属于销售有添加禁止使用化学物质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以及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以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455元;三、罚款人民币6000元。罚没款合计6455元。

        (四)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

         原因:采购时未履行进货查验货制度,未索取供货商资质证件及该批次检验合格报告,存在索票索证不齐全的问题。

        整改情况:完善进货查验货制度,对不能提供合法供货渠道及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的产品一律杜绝购进。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分局

2025年2月27日